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财保112号
申请人: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771076644D。
法定代表人:李龙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新安大街长安委227幢1号通达物流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5504772419。
法定代表人:邴德强。
申请人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0万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0万元(开户行: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延边亨顺环氧树脂地坪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自动解除。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