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冷加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4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已采取必要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王宜己执行员朱延林
执行员 王   学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