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375号
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申请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在价值23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珲春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吉HXXX**号、吉HXXX**号、吉HXXX**号、吉HXXX**号、吉HXXX**号、吉HXXX**号、吉HXXX**号、吉HXXX**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375号申请人延边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