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民初1361号
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9号(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1310808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学丹,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长安委227幢1号通达物流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55047724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5元,由原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