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2602号之一
原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21#1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58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56年1月3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郎宏煜,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女,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合作区。
被告:吉林省***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旋路666号D区1栋22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芝,经理。
被告: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长安委227幢1号通达物流道南。
法定代表人:冷加财,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顺泰电料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龙虎一区12号门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兴源小区B座。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双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西滨河北街建海**1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跃丰花园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珲春市多多丽保温建材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二村七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筑公司东库房。
经营者:赵淑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合作区12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方达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万仑电器线缆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英安村。
经营者:**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洪运达保温制品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二村七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0年3月3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阳光国际A区。
被告:珲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8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郎宏煜、***、***、吉林省***鑫物资有限公司、珲春市加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市顺泰电料商店、***、珲春市日九机电商店、***、珲春市双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珲春市多多丽保温建材厂、延吉市锦程玻璃加工部、珲春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珲春市方达门窗加工厂、珲春市万仑电器线缆厂、**、珲春市洪运达保温制品厂、***、***、**、珲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因该案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吉2404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由3344780元变更为1522222.91元),并同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0元(已预交33558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4308元退还给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赵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