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19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号84486)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号8448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兆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