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247号之三
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9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