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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108号之九
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0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丽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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