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5月11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35-2号楼2单元1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辽0403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30000元。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经查被执行人抚顺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2218元,已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工作内容均有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徐丽娜
审判员 杨兆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