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东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永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9]第833号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申请人***交接工作完毕后,一次性支付给其劳动报酬18000元,经查,因种种原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未能交接工作,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此为理由抗辩,要求办理交接后再支付其劳动报酬,本院应予驳回***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宝伟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车延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