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283民初6720号
原告: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新,
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存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
原告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备采购及安装款3536681.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6年10月10日签订三份换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书(付家崖社区一期、锦绣山庄、金色家园二期换热站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书,江山帝景小区、府君庙社区换热站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书,金色东城北区、金润华府一期换热站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书),三份合同的总价款为6323410元,但被告只逾期支付了3102360元,尚欠3221050元。2018年10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平度北姜家庄安置区换热站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车库工程施工合同,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315631.43元。
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数额正确,但原告在诉讼中所陈述的三份合同欠款3221050元实际上是四份合同的欠款数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亿能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费3536681.43元,2019年8月16日前付款1686728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款1570953.43元;剩余279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原告交付被告审计资料,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前报送审计局,待市政府拨付资金后1个月内付清。
如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5093元,减半收取17546.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倩倩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