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下薪期间工资、后期治疗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各种工伤待遇费用及其他待遇共计人民币7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8日前履行。******
二、**与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依法履行后,**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万小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