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人:***,务农。
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沿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安监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新(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26日经本县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1月23日在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二、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按照伤残八级的标准对***的工伤待遇进行补偿,当事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后期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所有工伤待遇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8000.00。
三、***不再就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等主张权利,自愿放弃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权利,本协议为当事双方解决***工伤待遇的最终协议,***与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全部终结,***不再对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当事人双方均无未尽事宜。
四、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得再就与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