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27号申请人***。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建始县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在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二、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2000元,定于2015年8月14日前给付。三、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解除劳务关系。四、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