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22民特5号
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经建始县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9268.37元由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二、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7200元,定于2016年1月22日前履行。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四、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