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36号
申请人:***,务农。
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谌华立。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1月7日经建始县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双方对***属提供劳务时受害的事实无异议;
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022.17元由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三、建始县丰源电力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19500.00元(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已支付的4500.00元从中扣减);
四、双方自本协议产生后,***自愿放弃伤残鉴定、诉讼等其他权利主张。本协议为双方解决本次纠纷的最终协议,双方自愿对本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均无未尽事宜;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并由茅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