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弥勒超越农业有限公司、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2504民初3662号
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超越农业有限公司、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于诉讼后,就纠纷款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计2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福清
书记员  王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