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25执15号
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世纪阳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世纪阳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中信工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有应收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应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世纪阳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665400元(其中,支付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650000元,缴纳执行费15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贵州省世纪阳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中信工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共计人民币665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家禄
书记员 李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