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璟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7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塘浦路1069弄190号。
法定代表人:桂正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75室。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沪0151民初87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0,777.5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璟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0,777.58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伟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