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881号
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5号楼1楼东、2楼东(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卢冬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伟,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岿,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厦)A区175号。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职务不详。
原告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2023年1月3日,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473.33元,合计483.33元,由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纪 昀
书 记 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