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424号
原告:常州***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1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75号。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缴纳受理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