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8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5号楼1楼东、2楼东(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岿,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厦)A区175号。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湖州美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332.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332.69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纪 昀
书 记 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