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816号 原告: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淀路200号2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帅朋,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75室。 法定代表人:钱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强智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