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604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分别撤回本诉、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630元,减半收取计32815元,由本诉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计3250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