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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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民初56号之四
申请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与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0)青02民初5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账户(×××)存款人民币60673776.54元,期限一年。申请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于2022年9月22日申请对该账户中资金5394000元予以解封,主要理由为: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第三方不知该账户被冻结,2022年9月19日将省财政支付峨堡至祁连公路贷款利息误转入该账户,为不影响政府债务及时偿还,防范全省交通债务风险,恳请贵院基于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原则,解冻该笔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封的该笔资金属专项资金,基于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海省公路管理局在青海银行账号为×××中的资金5394000元解除冻结;

二、对青海省公路管理局在青海银行账号×××中的除上述解冻资金以外的其余资金继续按照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实施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延萍
审判员张银生
审判员徐玲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万菊
书记员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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