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25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镇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先巴才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加,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刚,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广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进宝,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良,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与被上诉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周松加、孟志刚,被上诉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进宝、赵建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4月15日由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向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开工报告》,以及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案涉工程经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事实认定错误。实际情况是,经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消防水池塌陷,遂未再继续验收,开工报告是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认可。因存在质量问题,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未投入使用,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修复塌陷的消防水池后再提交验收,但其至今仍未修复,因此,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履行完毕后交付工程。
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与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履行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全部内容,案涉附属设施经过了发包方、监理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验收结果为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已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消防复核验收,进行了工程审计,结果是已完工程量、工程现状均为合格,与发包时的要求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交付工程并投入使用;2.由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日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3月22日;于2017年4月1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4月1日。2019年12月9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与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即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为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30日,项目经理为袁存燕。因该工程在兴海县冬季无法施工,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开工报告》,实际施工工期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30日。
2020年4月25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化粪池安装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玻璃钢化粪池安装项目亦经验收合格;2020年5月18日,被告施工的消防水池安装工程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消防水池安装合格;2020年5月19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土石方回填通过项目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土石方回填合格;2020年5月19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柱基、基坑、基槽等项目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2020年5月20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安装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2020年5月20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管道沟槽开挖和地基处理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2020年5月24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调试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2020年5月26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变压器、厢式变电所安装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2020年5月27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井室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2020年5月30日,经项目经理袁存燕及总监理工程师杨志庆同意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经自检合格,并组织正式验收。同日经项目经理袁存燕及法定代表人林建同意,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并举办相关赛事。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7日聘青海梓雲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报告,检测结论性意见为,所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符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灭火系统三项内容及水池均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1.2019年12月9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与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虽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向一审法院主张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是不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合同情形,合同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综上,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与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合同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且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已经支付合同1163250元,但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在约定期限内未给付剩余工程款491750元,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拒付工程尾款的理由是工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进行修复,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鉴于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反诉,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首先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兴海县全民建设中心附属消防设施有无通过竣工验收的问题,2020年5月18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消防水池安装工程项目通过经理袁存燕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学高同意报验,同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消防水池安装合格。且2020年5月30日经项目经理袁存燕及总监理工程师杨志庆同意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经自检合格,并组织正式验收。同日经项目经理袁存燕及法定代表人林建同意,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并举办相关赛事。故案涉工程消防设施已经合同项目经理签字同意验收,且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其次,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因案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虽验收单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人员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但是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报验表、验收记录等能够确定验收时间。虽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验收结论并加盖印章,但有项目经理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签字。因此,该《竣工验收报告》在形式上属完整。在竣工验收的实质内容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目前,该工程已经验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故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据此认为消防水池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结合以上两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四条规定,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5月30日由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拖延验收,未及时向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应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另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主张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存在合同违约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综上,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驳回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的一审诉求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双方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已经由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完成,经项目经理和监理对施工的工程项逐一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对双方争议的消防设施,由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结论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符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结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案涉兴海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已经完工,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案涉工程项目可能出现质量瑕疵,也不能否认全部工程项目已经施工完成的事实,故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诉求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兴海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本   加
审 判 员       贾洋
审 判 员       龙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华旦达哇
书 记 员       李宏杰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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