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5执恢5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宁**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青0105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018年7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1462066元、案件受理费1764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500元、律师费100000元;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首执案件(2022)青0105执1433号从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0449元。
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被多起案件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为由,请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105执恢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