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9013号
原告深圳市鸿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汇处熙龙湾花园(N23区)商业办公楼120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886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