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裕田***与邱进绵深圳市鸿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3594号之一
原告何裕田,男,汉族,194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
原告***,女,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密,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
被告深圳市鸿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汇处熙龙湾花园(N23区)商业办公楼120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886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1、3区6002-6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张端书。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裕田、***与被告***、深圳市鸿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裕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裕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裕田、***撤回起诉。
经核算,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将原告多预缴的813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高小丽
人民陪审员陈蓝波
人民陪审员潘伟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曾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