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强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48-1号
原告: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一号锦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向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强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清远市新城三号区金沙商务大厦第10层B036b号。
法定代表人:曾国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强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3658元,由原告清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