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2民初382号
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象山县。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德安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建德。
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安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报请*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桂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