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永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荣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执字第564-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永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号、1000号40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荣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海湾财富中心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永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荣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24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因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6号地下一层138、139、140号车位,故本院暂无法拍卖变现。现本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8、10、15、20、22、23、24、46号车位,因拍卖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樊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洪福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