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319号之一
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志,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汇路五矿云金茂中心A座5楼(五四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4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