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保4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西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青0104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7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广场支行62359926001851321账户内的存款以112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212.36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63001503637050200478_1账户内的存款以112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4937.58元)。

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0)青0104执保42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