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26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万,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233号东城汽车站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8208。
法定代表人: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峥静,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01X2。
法定代表人:张文木。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彭峥静、被告**、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牟  春  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宏窑
书记员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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