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577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东城汽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8208。
法定代表人:李鑫。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6.00元,减半收取48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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