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榛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交通局,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18号之一 原告:重庆榛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01号8幢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KMQ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233号东城汽车站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82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3395915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榛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榛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榛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榛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