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木材经营部与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235民初1174号 原告:云阳县**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61QRHYOU。 经营者:何中白,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01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233号东城汽车站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8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云阳县**木材经营部(简称**经营部)与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交建公司)、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部的经营者何中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宏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75645元,并从2022年1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只要求被告交建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宏荣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利息按年利率3.65%支付。事实及理由:被告交建公司承建被告宏荣公司发包的,云阳县南溪至**快速通道工程**至**段一期二标段。被告***为实际施工人,该项目部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木材,2021年11月8日结算后下欠原告材料款17564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22年11月1日,被告交建公司委托被告宏荣公司支付该款,被告宏荣公司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交建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利息不予承担,工程尚未结算,待工程结算后业主拨付工程款再支付。 被告宏荣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工程是由被告宏荣公司发包给交建公司的,且有云阳县人民法院前面的判决确认。被告宏荣公司不是施工单位,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到交建公司的委托付款函,被告宏荣公司只与交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且不接受委托支付。原告当庭已表示不要被告宏荣公司承担责任,被告宏荣公司不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宏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只是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不是买卖合同欠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4日至同年11月8日之间,被告交建公司因承建被告宏荣公司发包的云阳县南溪镇至**镇快速通道**至**一期二标段工程,向原告购买价值约一百余万元的木材,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双方于2021年11月8日进行结算,因尚欠原告货款175645元,被告交建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给原告出具委托支付函一份,其内容为“宏荣公司:为了更好的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确保云阳县南溪至**快速通道建设工程(云阳县G348改线工程南溪至**段)**至**段(7-2)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部拖欠工程款及材料款能及时发放到位,我司特委托贵部动用我公司的该项目工程计量款中支付175645元。银行账户名:**经营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云阳县支行,账号500501233600********。”。 庭审中,原告及被告交建公司均认可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要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并非合同唯一形式,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达成了合意且实际履行,即可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交建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就买卖木材进行了结算,且被告交建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并就下欠货款给原告出具了委托支付函,故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交建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全部货款。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交建公司依法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货款。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被告交建公司依法应当在与原告结算后及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交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原告货款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从2022年1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赔偿资金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交建公司抗辩不支付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宏荣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原告当庭已经明确表示只要被告交建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被告宏荣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阳县**木材经营部货款175645元,并从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货款时止。 二、被告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2.00元,减半收取1906.00元,由被告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