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妇联花园东北侧。 被执行人: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赵中彬。 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113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