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1421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龙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