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061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外西土桥金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汪鑫。
本院在审理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