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061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外西土桥金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汪鑫。

本院在审理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