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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37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宁
书记员 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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