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朗瑞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8民初2593号
原告成都朗瑞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朗瑞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交易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28日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4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8,930元。被告逾期未支付,应当承担继续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成都朗瑞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8,930元及违约金13,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消防材料,货款共计699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须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货到现场后甲方须在一个月内支付合同剩余的全部货款给乙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的视为违约,逾期每日按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三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20,970元。2019年3月28日,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送到指定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59号,被告方负责人谢洪予以签收。原告陈述剩余货款48,930元,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方的身份信息、《产品销售合同》、送货单、原被告方负责人电话录音、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朗瑞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930元及违约金13,9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