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廖茂财。
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汪鑫。
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鑫。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未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已委托网格协助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金额480000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480000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陈鲲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