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86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以银行反馈结果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