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成都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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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3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金瓯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1721N。




法定代表人:章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晓龙,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外西土桥金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28048322C。




法定代表人:汪鑫。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连玉泵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8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520元、执行费9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8800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诉讼费1520元、执行费932元。




鉴于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成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37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郑晓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