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422号
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冰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林,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县赵镇金广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莘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今宏家苑1栋1单元1-8。
法定代表人:蒋明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力,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勇,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3月3日,被告以重庆莘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中标单位、其员工未经授权擅自要求原告增添厨房设备、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重庆莘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叶 林
审 判 员 郑世艳
人民陪审员 左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