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阿心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8033号

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冰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荣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弓宇,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4元(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