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8033号
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冰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荣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弓宇,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4元(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