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465号
申请人:江西华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纬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华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的3361746元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申请人提供江西华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金国用(2004)第××号)及土地上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的3361746元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465号
申请人:江西华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纬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华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的3361746元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申请人提供江西华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金国用(2004)第××号)及土地上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的3361746元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黄山天香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