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983号之一
被执行人: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3975368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诉讼费8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天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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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